篇名 | 證券交易法上「特定人」之範圍及演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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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我國早自1990年代即已容許同一集團企業中之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即使母公司股票已上市,在一定條件下,子公司亦得申請股票上市。時至今日,不論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仍延續規範母子公司上市(櫃)之精神,明定母公司股票雖已上市(櫃)買賣者,其子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亦得申請其股票上市(櫃)。其中,若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70%,超過者,應辦理上市(櫃)前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70%以下,以符合子公司股票申請上市(櫃)之標準。 |
起訖頁 | 36-42 |
關鍵詞 | 特定人、再次發行、豁免交易、私募證券次級市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16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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