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繼承訴訟事件是否得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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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為丁之繼承人,甲、乙以丙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起訴,主張丙於丁死亡前,以偽造文書之方法,將丁所有某號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其所有。丁死亡後,尚有其他遺產,遂起訴請求丙塗銷某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遺產全部之原狀,進而請求分割遺產。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繼承訴訟事件、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16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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