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受領遲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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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晶瑩 |
中文摘要 | 甲對乙表示將其所有之A手錶以20萬元出賣給乙,乙表示同意,兩人隨即履行給付義務。之後,甲發現兩人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則未受影響,甲與乙所分別受領之給付標的物應返還之,兩人因此約定返還之日期。乙依照兩人約定日期,將A手錶持往甲之住所地,欲將A手錶返還給甲,但因甲外出未歸,乙在甲屋前等候多時,不見甲之蹤影,於是將A手錶再度攜回自己之住處保管。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給付遲延、受領遲延、債務不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當得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16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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