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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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嘉琪 |
中文摘要 | 甲為T市政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任之企劃師,聘期為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後甲因業務處理有諸多謬誤及缺失,A市政府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T市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及聘用契約書第四點「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得隨時予以解聘」等相關規定,於104年9月23日函知甲予以解聘,並自104年10月1日起生效。甲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契約、解聘、復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16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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