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聲請釋憲的「裁判上重要性」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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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甲於欲為某集會活動訴求行政院院長應為某事件之警察維安執法過當表示道歉、且相關警政首長亦應辭職下臺,某日上午10時起甲及諸多群眾即聚集於行政院,但為警察認此舉係屬違法要求命令解散。甲不解散,其後即被檢察官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1請求處刑。法官於審理時認為同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3、4款及第29條等係屬違憲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且亦一併聲請同法第4條、第6條及第11條第2款之規定為違憲。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法官聲請釋憲、裁判上重要性、釋字第445號、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4 (16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4016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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