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判斷商標混淆誤認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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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甲於2015年10月11日以「蜜蜜坊」文字圖樣,指定使用於甜點、麻糬、甜甜圈、蛋糕、銅鑼燒、鬆餅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經智慧局檢註冊商標結果,得知乙前於2005年10月11日以「蜜蜜」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果凍、蜜餞、果醬、糖果、口香糖等商品,經核准商標註冊在案,甲亦知悉乙之商標存在。試問智慧局應如何處理甲之申請商標註冊?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註冊、使用、識別性、混淆誤認、相關消費者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3 (16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30161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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