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只能受限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被誤用的當事人進行及不告不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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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錢建榮 |
中文摘要 | 計程車司機謝先生涉嫌將女乘客載往山區強制性交,檢察官偵查訊問後,認謝先生犯罪嫌疑重大,以涉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重罪羈押條款聲請法院羈押。值班法官認為謝先生雖犯罪嫌疑重大,並認謝先生有逃亡及串證之虞,但基於檢察官僅指出以重罪羈押事由聲請,未聲請逃亡或串證之事由,法院不能自行審酌並增加其他羈押事由,而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免予羈押。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羈押事由、當事人進行、釋字665、不告不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3 (16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3016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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