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二審家事事件請求之追加與反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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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甲妻將乙夫列為被告而訴請離婚。甲乃以乙有與丙通姦之事實作為其離婚之事由,法院於第一審判決甲勝訴,乙上訴至第二審,乙於第二審離婚訴訟事件準備程序調查終結後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反請求,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否容許?如甲於第一審先提起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後,乙上訴至第二審,乙於第二審中因認兩願離婚之協議無效,故其於第二審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否容許?如甲於第一審提起會面交往暫時處分之事件,於該事件之抗告審乙可否追加聲請甲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第二審、家事事件請求之追加與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3 (16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3016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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