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物品運送損害賠償與請求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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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宏全 |
中文摘要 | 甲為運送人,受託運人乙委託運送A物,於運送途中,因有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運送物毀損。乙於運送終了時起,1年後未滿2年之期間,始就物品之損害,同時向甲主張民法第634條之運送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然,甲則以民法第623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規定,認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為抗辯,而拒絕給付。乙則再抗辯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15年之規定。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係應適用第197條第1項之特別消滅時效2年之規定,是其對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全罹於時效而消滅,仍得請求運送人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運送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3 (161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3016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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