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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51條第1項規定,若繼承人有數人者,於分割遺產前,該遺產乃為繼承人全體所公同共有。若遺產中存有對第三人之債權時,該債權自亦由繼承人全體所公同共有,惟此等公同共有之債權究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抑或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行使?在此即生問題。更確切地說,有關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除公同關係另有訂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據民法第831條準用民法第828條第1、3項等規定,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行之。然而,民法第828條第2項在此卻賦予準用民法第821條規定之可能性。從而,公同共有債權得否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行使,在此即生疑義。
起訖頁 64-69
關鍵詞 公同關係物上請求權共同不可分割之支配力法律上不可分性不可分債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02 (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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