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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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1151條第1項規定,若繼承人有數人者,於分割遺產前,該遺產乃為繼承人全體所公同共有。若遺產中存有對第三人之債權時,該債權自亦由繼承人全體所公同共有,惟此等公同共有之債權究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抑或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行使?在此即生問題。更確切地說,有關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除公同關係另有訂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據民法第831條準用民法第828條第1、3項等規定,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共同行使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行之。然而,民法第828條第2項在此卻賦予準用民法第821條規定之可能性。從而,公同共有債權得否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行使,在此即生疑義。 |
起訖頁 | 64-69 |
關鍵詞 | 公同關係、物上請求權、共同不可分割之支配力、法律上不可分性、不可分債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2 (16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20160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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