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人是否為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規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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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大維 |
中文摘要 | X上市公司為籌措擴廠所需資金,乃向Y銀行貸款新臺幣10億元,並約定應於2015年11月10日償還本息。惟X公司因資金調度發生問題,未能依約將款項於到期日匯入Y銀行所指定之帳戶中,Y銀行承辦人員遂將上開消息告知Y銀行總經理甲。而甲獲悉此一消息後,立即指示Y銀行投資管理部經理乙賣出該銀行因投資所持有之X公司股票,乙遂於前開消息未公開前之同年11月11日至12日間,賣出Y銀行所有之X公司股票共計300張。待X公司未能償還Y銀行貸款之消息公開後,該公司股價因而大跌。試問:Y銀行賣出X公司股票之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之規定?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內線交易、內部人、證券交易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2 (16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2016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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