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稅捐繳納與返還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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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A(第三人)欠繳99年至101年使用牌照稅計2萬3,836元,原處分機關(地方稅務局)於104年2月16日函請地政事務所,就A所有土地(權利持分:2016分之1)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B(訴願人)為移轉該土地全部持分, 於104年3 月2日代為繳納使用牌照稅。原處分機關即函請地政事務所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其後,B出售系爭土地,核算A持分價值僅5,187元,故於104年3月3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退還1萬8,649元及自繳納日起按日加計之利息,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B不服,遂提起訴願。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納稅、返還請求權、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不當得利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2 (16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2016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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