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定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之分配與夫妻財產債務之扣除及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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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男有銀行存款500萬元,乙女無積蓄。惟乙女從其父獲贈嫁妝,計有值6萬元之金項鍊一條及值600萬元之房屋一棟。婚後乙女繼承其母一筆值240萬元之山坡地,應付6萬元之遺產稅。但乙女無現金,而由甲以其婚後之工作收入代為繳納。婚後乙女將其兩筆不動產,分別出租給不同之第三人,收取租金,並以其收取之租金,支付該兩筆不動產之稅負。 |
起訖頁 | 56-62 |
關鍵詞 | 剩餘財產之分配、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債務之補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1 (15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10159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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