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中之否認、自認或擬制自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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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向法院訴請被告乙賠償其因違反買賣契約附隨義務所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甲主張其與被告乙有締結買賣契約之事實存在,被告乙為單純否認之表示,其效力如何?如乙受有甲匯來之60萬元款項,甲主張乙受有該筆款項係不當得利,合併請求法院判命乙返還60萬元。甲於該訴中主張乙受有該筆款無法律上原因,乙為單純否認之表示,其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否認、自認、擬制自認、次要的主張責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1 (15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601015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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