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白補強法則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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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朝亮 |
中文摘要 | 被告偵查中自白其酒後(吐氣酒精濃度1毫克)無照駕車肇事致乙輕傷後逃逸等事實後,檢察官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起訴,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無照駕駛請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則審判中除被告自白外,檢察官還應對哪些事實提出補強證據,才算已盡舉證責任。如檢察官對部分自白內容有爭執時,是否仍有補強法則之適用。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補強證據、補強法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15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2015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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