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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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A藥廠參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採購治療登革熱疾病藥品之投標案,因衛福部發現A藥廠與其他投標藥廠B、C之押標金,均由臺灣銀行匯入衛福部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衛福部遂認本件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認A、B、C藥廠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第50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除不予開標外,並沒收押標金,A、B、C藥廠就沒收其押標金部分均不服,分別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向衛福部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試問:一、士林地院有無審判權?二、當事人得否合意為士林地院管轄?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處分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合意管轄、私法爭議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15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20158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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