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療病歷之法律屬性及應如何記載及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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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榮堂 |
中文摘要 | A醫院遭人民向B市政府衛生局陳情,病人甲之子乙向主管機關陳情,其父於住院期間,甲之病歷關於白蛋白使用日期及數量不實。案經主管機關函請A醫院說明,查察甲病程醫療紀錄記載之白蛋白使用日期及數量,與用藥紀錄單、靜脈溶液點滴紀錄單、藥局發藥紀錄、全民健康保險病人自付費用同意書及健保病人出院專案用藥報表等紀錄,確有不符。據此,主管機關認定A醫院違反醫療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A醫院新臺幣1萬元罰鍰。A醫院不服,認為主管機關未先予以行政指導即處罰,屬於行政怠惰及裁量瑕疵,遂提起行政救濟並主張分析如下。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病歷、業務文書、行政指導、裁量瑕疵、比例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2 (15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2015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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