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收賄罪喝花酒之犯罪所得及沒收追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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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包商乙為取得政府標案而行賄承辦公務員甲,乙數度招待甲至色情酒店喝花酒,乙並將其進口BMW名車長期、無償提供給甲單獨使用,甲因此洩漏底標價使乙順利得標。東窗事發後,案經起訴,檢察官認為甲除該當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應求處重刑外,另請求法院宣告追徵甲「相當於其所受喝花酒招待及車輛使用之價額新臺幣44萬元」;檢察官依照乙配合提供之原單據資料,認定甲至該酒店四次消費連同紅酒錢總計20萬元,並以汽車租賃公司同車款半年合約市價估算甲獲得24萬元使用利益。設若以上經法院調查屬實,除論以上開罪刑外,應否諭知44萬元之沒收(追徵)?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沒收、追徵、賄賂、不正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1 (15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10157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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