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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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育丙子一人,某年3月間,甲男赴大陸旅遊,在旅途中,突遭水患洪災,生死不明,遍尋無蹤。越2年,乙女以其夫甲男失蹤多時,據以聲請法院宣告甲男死亡,法院准其聲請,先行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法院應如何續行其程序,應視失蹤人或知其生死者是否於期間內陳報生存,或陳報其所知而異。本文即在說明法院如何視各種具體情形之不同,分別行不同之程序。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宣告死亡、推定失蹤人死亡、陳報生存、確定失蹤人死亡之時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1 (15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1015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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