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會面交往之內容與請求會面交往之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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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分別從臺灣前往美國留學,因相互認識而結婚。婚後一年,生下雙胞胎A男與B女。二人因學業上之壓力,將其二子女立刻送回臺灣,由乙女之父母丙男與丁女照顧。5年後,甲男與乙女學成歸國。甲男因經常以語言侮辱丙男與丁女,並且與其女秘書有染,經乙女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確定,但A男歸甲男,B女歸乙女行使親權。試問: 一、甲男與乙女如何約定會面交往之內容? 二、甲男對B女能否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 三、A男能否對乙女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 四、丙男與丁女對B女能否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會面交往、親權、監護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1 (15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1015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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