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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之內容與請求會面交往之主體
作者 戴東雄
中文摘要 甲男與乙女分別從臺灣前往美國留學,因相互認識而結婚。婚後一年,生下雙胞胎A男與B女。二人因學業上之壓力,將其二子女立刻送回臺灣,由乙女之父母丙男與丁女照顧。5年後,甲男與乙女學成歸國。甲男因經常以語言侮辱丙男與丁女,並且與其女秘書有染,經乙女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確定,但A男歸甲男,B女歸乙女行使親權。試問:
一、甲男與乙女如何約定會面交往之內容?
二、甲男對B女能否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
三、A男能否對乙女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
四、丙男與丁女對B女能否請求法院行使會面交往?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會面交往親權監護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11 (157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511015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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