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社團總會決議之不成立與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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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誠二 |
中文摘要 | A慈善社團法人有社員100名,依該法人之章程規定,法人處分所有之不動產時,應由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總會決議為之。今A法人於社團總會中提議擬將閒置之土地與建物予以出售,雖經社團總會以全數出席社員同意之決議通過,但事後仍有社員甲(未出席該次社團總會)以下述理由,對此決議提起「先位聲明確認該總會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該總會決議應予撤銷」之訴訟,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一、甲主張:「該次總會實際出席會員僅有48名,未達章程所訂之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 二、甲再主張:「該次總會決議中,擬承購A法人所有土地與建物之社員乙亦加入表決」。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社團總會、決議不成立、決議得撤銷、程序瑕疵、定足數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1 (15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1015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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