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2015年新修正的再審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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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榮耕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中設有再審制度,但是從1935年制定至2015年年初,除了在1998年有過一次小幅度修正外,並沒有較為實質根本的變 動1。不過,在2015年1月,立法者將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訂同條第3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由於這兩個項款關係到再審最為重要的事由,並累積許多判例及解釋,因此,可以想見的是這一次的修法勢必對刑事再審制度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
起訖頁 | 55-59 |
關鍵詞 | 再審、新證據、新規性、確實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0 (15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00156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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