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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債權最優先受清償
作者 鄭津津
中文摘要 甲自民國(下同)98年6月1日起任職於A公司擔任客服人員,A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員工薪資,但A公司總經理乙有信心讓公司轉虧為盈,希望員工能共體時艱,甲選擇與A公司共度難關,但A公司最後仍於104年6月1日宣告歇業,A公司共積欠了甲7個月的工資。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資遣甲,但無力支付甲資遣費。甲雖理解A公司的困難,但仍不能接受A公司無法支付7個月積欠工資與資遣費之事實。
起訖頁 36-38
關鍵詞 積欠工資優先受清償積欠工資墊償勞工債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10 (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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