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工債權最優先受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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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津津 |
中文摘要 | 甲自民國(下同)98年6月1日起任職於A公司擔任客服人員,A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員工薪資,但A公司總經理乙有信心讓公司轉虧為盈,希望員工能共體時艱,甲選擇與A公司共度難關,但A公司最後仍於104年6月1日宣告歇業,A公司共積欠了甲7個月的工資。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資遣甲,但無力支付甲資遣費。甲雖理解A公司的困難,但仍不能接受A公司無法支付7個月積欠工資與資遣費之事實。 |
起訖頁 | 36-38 |
關鍵詞 | 積欠工資、優先受清償、積欠工資墊償、勞工債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0 (15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00156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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