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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權之代理
作者 卓俊雄
中文摘要 甲父以自身為要保人,以滿15歲之子A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甲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簽名欄處代A簽名,並於法定代理人簽名欄處上簽名,約定身故保險金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問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起訖頁 24-26
關鍵詞 書面同意權道德危險未成年子女投保代理投保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10 (156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5100156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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