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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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海南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2年4月1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男與丁女。98年6月6日甲病故,同年10月間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103年2月25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遺囑一份,製作日期為97年4月4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83年1月1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依遺囑指示於103年3月2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三人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之資格。乙並聲明,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理完畢,已無剩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何主張?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認領、遺囑、繼承回復請求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10 (15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100156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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