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排除女性入祀係屬合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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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維音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728號解釋宣告以規約限定祭祀公業派下員以男系子孫為限,尚難認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亦未侵害女性子孫財產權。大法官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本身係中性規定,而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之規約則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平等權、性別歧視、派下權、大法官解釋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8 (15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8015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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