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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罪之「駕駛」
作者 王皇玉
中文摘要 陳姓男子不服酒駕被判刑4月而提起上訴,法官查出他酒後在車上打開車燈,還沒有開走就被員警攔下酒測,員警沒有看到他開車,不符刑法公共危險罪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構成要件,且刑法沒處罰酒駕預備犯或未遂犯,改判無罪。法院調查,陳姓男子去年2月25日晚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大仁街、大智街口,被員警取締酒駕,酒精濃度1.0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他承認酒駕,檢方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判處他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他卻不服判決,上訴喊冤。他說,當時在附近的卡拉OK喝酒後上車,發動引擎及開車燈,準備開車回家,但還在原地尚未駛離,就被巡邏路過的員警攔下酒測;他雖有喝酒,但沒有開車上路,不算酒駕。兩名員警出庭證稱,當時騎機車巡邏經過,見陳的轎車停在路旁,煞車燈亮起,未見車子駛離,感覺有異而上前盤查;當時陳的雙手放在方向盤上,且身上酒味很重,認為他酒駕而酒測。兩人說,他們無法確定陳在被盤查前有無酒駕,法官據此認定酒駕證據不足。
起訖頁 62-67
關鍵詞 酒駕醉態駕駛不能安全駕駛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07 (153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507015301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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