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定的核備、對勞雇雙方合意的效力有何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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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本件勞工受僱擔任現金運送保全員。勞雇雙方就工時相關問題,曾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規定另行簽訂書面合意,惟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勞工主張該合意既未經核備,自無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不受……規定之限制」的法律效果,因此就工時上限與加班費等問題,應分別受到勞基法第30、24條的拘束。雇主所給付之加班費,既低於勞工之平均時薪,亦低於依第24條計算之數額,因此主張雇主應補發加班費之差額。雇主則以:勞動主管機關之核備僅為行政管制措施等為由,主張系爭約定仍為有效,作為抗辯。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字第726號、工作時間、加班費、核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7 (15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7015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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