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東新股認購權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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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大穎 |
中文摘要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下稱「A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新臺幣3億元,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率認購,每1,000股得認購66.708949股。A公司遂於網站公告此訊息,並說明股東若有意認購,應於12月1日前向該公司通知。此外,A公司並未個別通知股東。
請問:一、A公司以公告代替通知是否符合公司法之規定?二、若公司並未公告或通知股東,而逕洽特定人認購全部資增股,股東甲知悉此訊息後,立即向A公司以書面表示認購之意思,則股東甲與A公司間是否成立新股認購契約?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新股認購權、股東、現金增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7 (15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7015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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