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辯論主義與零件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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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甲駕駛車齡5年的A車,於某日行經某地時,因乙酒後駕駛B車並自後追撞,致A車受損。A車經送維修廠修理,因後保險桿、車燈、行李箱及部分烤漆嚴重受損,乃以新零件置換,費用合計3萬元,另烤漆及維修工資費用部分,合計2萬元。甲多次向乙請求賠償,乙均未置理,甲乃向法院訴請乙損害賠償。乙雖經合法通知,但於審理期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經法院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試問法院是否得主動審酌A車之車齡為5年的事實,而將甲所支出置換新零件費用予以折舊計算?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辯論主義、一造辯論、以新換舊、必要費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7 (15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7015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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