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 |
---|---|
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A高齡75歲,長期罹患精神分裂且獨居,在健康食品銷售會上結識B。B在某年1月7日向A佯稱需資金做生意,欲向A借款,但A並無足夠之現金,故B佯稱可幫A辦理貸款,於同年月10日帶A至某代書事務所,由代書介紹金主C。A在代書、B的陪同下,向C借款100萬元,A為保證將來會如期返還借款,提供C面額120萬元之本票,並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與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0萬元予C。C於同日匯款100萬元至A之帳戶內,同日A便將該款項全部提領交付給需要資金的B。同年10月,C以A欠款120萬元為由,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A因罹患精神分裂症,於翌年11月由法院為監護宣告。問:法律上有何主張得救濟A?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意思能力、精神錯亂、意思表示、無效、善意第三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7 (15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7015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