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團體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之妥適性--以團體保險及責任保險利益之區辨為中心 |
---|---|
作者 | 江朝國 |
中文摘要 | 某甲僱用乙為機具操作員,向A保險公司以甲為要保單位,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團體保險。嗣後,某乙執行工作因操作機具不慎,右手捲入機具內造成手骨及神經嚴重受損,經治療後仍無法從事原先工作。乙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向甲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65萬元(工資補償及醫療補償)。然,甲抗辯乙已獲得團體保險醫療費用15萬元之保險理賠,故甲負擔之補償數額應予扣除;乙則主張團體保險並非責任保險,不得以該保險理賠作為減免甲應補償之責任,況且勞基法第59條但書並未明定商業保險得以抵充雇主補償責任。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責任抵充、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6 (15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6015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