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東代表股份總數不足法定最低額所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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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討論修改公司組織章程暨出售公司全部機器設備,結束公司營業事宜,並以A公司董事長人甲具名召集,寄發開會通知。股東臨時會開會當日,股東出席人數雖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但未達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然而當日股東會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組織章程暨出售公司全部機器設備,結束公司營業等議案。試問:A公司臨時股東會所為上述決議之效力為何?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股東會、章程、特別決議、決議不成立、決議得撤銷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6 (15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60152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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