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程序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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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不久,發現其妻乙女因精神障礙導致心智缺陷,聲請法院對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受理後,調查之結果,認為乙女心智缺陷未達宣告監護之程度,僅依職權為輔助之宣告。越2年,甲男發現乙女心智缺陷之程度日趨嚴重,再向法院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法院應如何踐行先後兩次之變更程序?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程序互為變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6 (15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6015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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