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調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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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甲、乙婚後育有二子,甲因炒股資金需求向乙慫恿回娘家借款1,000萬元供其炒股,之後甲炒作股票得當累積財富後,開始在外喝花酒、不回家亦不負擔家中生活費,致乙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乙向甲要求歸還前向娘家親友借貸供其炒股之借款,甲竟將乙和子女等三人逐出住處,從未給付生活費,置乙等生活於不顧,惡意遺棄乙於繼續狀態中,乙只好舉債並獨立負起照顧兩子女之責任,後乙訴請離婚,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甲抗辯乙之付出與甲之專業炒股所得無關,向法院主張酌減,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家務勞動、衡平法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6 (15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6015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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