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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法官案件審理的「審查基準」
作者
吳信華
中文摘要
某甲想要開設按摩店,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某甲認為這個規定並不公平,何以獨厚視障者。其經由合法程序聲請釋憲,大法官於實體上如何審理本案?
起訖頁
6-8
關鍵詞
大法官
、
人民聲請釋憲
、
審查標準
、
審查基準
、
審查密度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06 (152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5060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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