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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法官案件審理的「審查基準」
作者 吳信華
中文摘要 某甲想要開設按摩店,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某甲認為這個規定並不公平,何以獨厚視障者。其經由合法程序聲請釋憲,大法官於實體上如何審理本案?
起訖頁 6-8
關鍵詞 大法官人民聲請釋憲審查標準審查基準審查密度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06 (152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506015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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