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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法院管轄權之競合與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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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洲富 |
| 中文摘要 | 原告主張其在臺中市買賣女用服飾,居住在同市之被告明知原告所販賣之服飾,未侵害被告之商標,竟發不實警告函予原告及其位於高雄市、臺南市之經銷商。經原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後,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被告不當行使商標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應立即停止上揭行為。而被告以原告侵害商標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業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試問:一、原告應向何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二、被告可否限制原告僅得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
| 起訖頁 | 22-24 |
| 關鍵詞 | 職權調查、以原就被、侵權行為、智慧財產、優先管轄、特別審判權 |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1505 (151期) |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5015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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