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船舶碰撞之責任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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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美玲 |
中文摘要 | 丁傭租甲所有「五月花」貨輪一年(time charter),丁使用該船期間,與乙自丙船東租賃之貨櫃輪(長春號)碰撞。據海事鑑定結果,雙方船舶於發航時均具適航性,惟因船員均違反海上航行規則,判定過失均分,試問長春號上乙運送之貨物,其所有權人戊,就其貨損向甲、乙、丙、丁依船舶碰撞相關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33-35 |
關鍵詞 | 船舶碰撞、傭船契約、侵權行為、船舶租賃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4 (15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40150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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