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只緣深陷法理迷霧中──談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之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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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世明 |
中文摘要 | 甲妻起訴主張乙夫在某年月日毆打伊成傷,提出某診所驗傷單一張,請求法院判准兩造離婚、核發保護令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30萬元。若乙爭執主張其並未毆打甲,應是甲自己抓傷自己,所以驗傷單才會只寫「右手臂有抓裂傷三公分」,伊當時在某河邊散步等語。甲妻聲請傳訊證人即甲之弟丙,但丙拒絕到庭作證,乙則未傳訊任何證人。法官因丙拒絕到庭,乃自行打電話給丙,並詢問有無在當時在場及聽聞何事況。丙在電話中告知伊當時在庭院中,有聽到吵架聲,進門看到甲在哭等語。試問:在離婚事件、保護令事件及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中,若被告律師丁於答辯狀中主張丙之陳述不能作為證據調查結果,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客觀合併家事事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4 (15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4015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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