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庭法變遷及其與移民法之連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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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施慧玲、陳竹上 |
中文摘要 | 越南籍A女與我國籍B男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C。婚後B男外遇,致A女向法院訴請離婚成立,但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則未經社工訪視,即判歸父親,並使母親每月獲得二次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機會(以上事件裁判確定時,A女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處於依親居留階段)。本案法院於判決理由表示:「兩造均明確表示願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主觀意願均強,但母方畢竟係越南籍,未能受相當之中文教育,日後對子女之學習教養,終究不如相對人係本國人對本地民情習俗之瞭解,對小孩從家庭生活中學習融入社會之能力相差甚大。」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A女是否得繼續居留於臺灣?本案判決對於兒童權益有何影響?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家庭法、移民法、居留權、連動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4 (15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4015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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