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絕對喪失繼承權事由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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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瑀如 |
中文摘要 | 甲男由寡母乙扶養長大,與丙女結婚後,生有二子丁、戊。丁已婚,育有A子。甲在丙死亡之後,與己再婚。一日,甲與丁南下訪友,遇車禍同時死亡,甲留下財產3,000萬元。試就下列情形,說明甲之繼承人是否因此喪失對甲之繼承權?一、繼承人己在與甲結婚前曾對戊有故意殺害未遂,受刑之宣告確定。二、繼承人A曾有故意殺害甲未遂,受刑之宣告確定之情事。三、繼承人A故意殺害戊既遂,受刑之宣告確定。四、繼承人戊對A有故意殺害未遂,受刑之宣告確定。五、繼承人戊故意殺害丙既遂,受刑之宣告確定。 |
起訖頁 | 52-59 |
關鍵詞 | 繼承權喪失、應繼承人、繼承期待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3 (14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30149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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