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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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俊益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依甲之告訴而起訴乙犯竊盜甲所有鑽戒之罪嫌,審判中,甲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作偽證),嗣經法院查明甲係誣告及偽證而判決乙無罪確定。嗣檢察官依乙之告訴而起訴甲犯誣告罪嫌,於下列時段,乙又告訴甲另犯偽證罪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一、法院就誣告案判決前或判決後。二、法院就誣告案判決有罪或無罪確定後。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想像競合犯、既判力、函請併辦、審判不可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3 (14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30149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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