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業務員告知受領權之再探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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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汪信君 |
中文摘要 | 甲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透過西華人壽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丙,而締結該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某乙因肝炎住院治療1週,出院後遂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時保險人於理賠前調閱被保險人病歷,始發現乙於締約前曾因癲癇症而接受醫師治療。此時保險人遂以其訂立契約時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而主張解除契約。惟甲抗辯於契約訂立時,業務員丙業已明知乙患有癲癇症之事實,仍向其招攬且書面詢問時,各項欄位之勾選皆由業務員填寫,其僅於要保書上相關欄位簽名。試問:保險人得否解除契約?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告知義務、告知受領權、保險業務員、保險詐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3 (14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3014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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