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過渡保險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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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卓俊雄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2014年6月保險法第149條之2新增第3項明定接管人於接管中得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以為處理問題保險公司選項之一。對上開規定,本文持肯定見解。然而條文中所謂「過渡保險機制」內容為何,尚有待主管機關釐清。又觀察外國經驗,過渡保險機構通常採非營利性公司組織型態之立法。其設立目的主要係用以維持問題保險公司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屬中、長期彈性處理方法之一,且無經營新保險業務。我國主管機關應著手審慎研擬過渡保險機制之方案,如此,使能有效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後續問題並確保保戶相關權益。 |
起訖頁 | 59-66 |
關鍵詞 | 保險監理、過渡保險機制、安定基金、問題保險公司、接管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2 (14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20148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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