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僱用人與有責任及時效抗辯 |
---|---|
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甲為乙的受僱人,專門為乙開車載運貨物,某日,甲將貨物搬到貨車上,由乙自行固定,但因乙不熟練,貨物並沒有堅實地固定於貨車上。甲因超速駕駛,而致原本不固定的貨物滾落路旁,傷及行人丙。請問丙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賠償其損害後,乙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甲求償時,甲得否主張民法第217條?如三年後,丙向乙主張損害賠償,乙可否主張甲的時效抗辯?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時效抗辯、與有過失、與有責任、連帶債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2 (14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2014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