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同訴訟(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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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太郎 |
中文摘要 |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基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的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的特性,法律乃設有各種特別規定(民訴法56、86Ⅱ、385Ⅱ、459Ⅱ、507之4Ⅱ)。其中主要規定於第56條,茲說明如下:(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訴法56Ⅰ(1)) |
起訖頁 | 51-63 |
關鍵詞 | 必須合一確定、連帶債務、公同共有、主觀的訴之預備合併、主參加訴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1 (14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10147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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