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財務報告不實之損害賠償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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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長,於任期中,自民國(下同)94年1月起,為了美化財務報表、製造A公司獲利甚豐之假象,乃偽造其他數家公司之印章及訂購單,製作不實之請購單、出貨單及簽收等字樣,並將A公司前揭虛偽交易等情事,刊登於A公司94年半營業年度財務報告中,該財務報告並經提請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另乙雖任A公司之董事,而丙為A公司之監察人,惟未參與或執行系爭虛偽交易情事。投資人丁等人因受上述財務資訊之誤導,自同年9月起至同年11月間(即不法情事揭露日)止善意買進A公司之股票,並繼續持有至A公司營收爆增情形遭質疑致股價重挫後,始賣出持股或無法賣出而受有損害。試問:甲、乙、丙對丁等投資人之損害,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司負責人、損害賠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1 (14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501014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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