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董事報酬事後減額之適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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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英欣 |
中文摘要 | X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設有五席董事,在2005年6月召開之股東常會上,選出董事A、B、C、D、E,並對彼等報酬作如下決議:「全體董事報酬總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各董事之報酬額,授權董事會議定之」。嗣後所召開之董事會中,除選出A為董事長外,並決議A之報酬為每月12萬元,其他董事之報酬均為9萬元。試問:系爭股東會所作董事報酬決議之適法性為何?又,董事就任後,A與B就公司經營理念多次發生言語衝突,A不滿B之態度,乃在2006年4月召開董事會,在未調整B董事職務內容之前提下,決議將B之報酬減額為每月3萬元。試問:該減額之適法性為何?又,假設2006年8月適逢全球金融風暴,X公司受到大環境影響,業績大幅縮水導致嚴重虧損,股東會乃決議將全體董事之報酬減額60%,以渡過難關,該減額之適法性為何?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董事報酬之決定、董事報酬之減額、董事報酬總額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14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12014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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