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將來給付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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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有買賣A機器之契約,並約定於清償期乙應支付價金新臺幣60萬元於甲,甲須交付A機器於乙。乙在清償期屆至前對甲為預先主張抵銷抗辯之通知,試問甲之律師可否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如甲在清償期屆至前對乙之請求交付A機器之請求權有所爭執,且於清償期屆至前嚴肅與終局地向乙表示拒絕對他為任何給付,試問乙所委任之律師丙,應如何為乙起訴?如乙之律師先就請求甲交付A機器提起訴訟後,於訴訟繫屬中,甲於訴訟外嚴肅與終局地對乙表示拒絕給付,乙之律師丙可為如何之訴訟行為以保障乙之權利?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將來給付之訴、清償期屆至不履行之虞、將來預測性之判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14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12014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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