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繼承受益與遺贈之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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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甲有子女X、Y1、Y2共三人,甲於民國83年10月1日作成代筆遺囑,將A、B、C、D、E五筆不動產指定由X單獨繼承。甲於84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X、Y1、Y2,其遺產除遺囑所提及之五筆不動產(價值共2,000萬元)外,尚有F、G二筆不動產(價值共1,000萬元)。X、Y1、Y2於甲死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X直至103年10月1日始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主張應依照甲之遺囑進行分割,此時距離遺囑人甲死亡已逾19年。問:X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遺囑、遺贈、應繼分、遺產分割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2 (14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4120146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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